2025年【广西省】卫生高级职称基本条件
时间:2025-01-22 来源: 网络 阅读:次
学历、资历及其他基本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护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 (二)主任护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考试通过后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满足本评审条件的其他要求。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二、申报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工作量及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考试专业科目与申报专业、申报职称的层级相对应,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一、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健康单位申报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6.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7.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评审条件。 1.评审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以下简称桂职办〔2023〕28号)执行。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3.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申请考核认定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层级的副高级职称。 4.县级的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县级高级职称;已升级为二级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5.在区外取得的卫生系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卫生系列上一级职称。 其余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